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六小字第355號原告 歐任馥 被告 陳維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報於最後一次言辯期日住院治療而無法到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