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2年度六小字第3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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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六小字第355號

原告 歐任馥

被告 陳維寬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被告陳報於最後一次言辯期日住院治療而無法到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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