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 嘉原 簡字第6號
原告 玄德宮
法定代理人 蔡金湧
被告 劉明豪
劉村
黃素華 (已歿)
藍莉
黃 謝秋霞
王 謝淑惠
黃 劉秀錦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 蔡道明 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魯美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嘉義 簡易庭 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黃素華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具狀聲明由黃素華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8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訴訟程序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者,在其法定繼承人全體依法承受訴訟以前,法院不得逕為關於本案之裁判(最高法院71年度台上字第3636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經查,被告黃素華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死亡,在其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茲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陳報黃素華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如有再轉繼承或代位繼承,併提出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另具狀聲明由黃素華全體繼承人承受訴訟,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劭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阮玟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