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調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調字第82號

聲請人 鄭凱元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佳靜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聲請人就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282號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5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惟相對人係經本院刑事判決過失傷害罪,故聲請人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免繳納裁判費部分,係指因相對人過失傷害聲請人身體行為所致財產或非財產損害,並未及於聲請人請求之車輛損壞費、其他物品損壞部分,是聲請人就上開財產之損害部分依法應據繳裁判費。經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車輛維修費用及載車費用為新臺幣(下同)4萬7,8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請求。

二、本件道路交通事故是否曾經保險或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如有,向何公司領取之金額為多少?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併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如聲請人欲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聲請人應陳明有何人格權

及人格法益受損之情形,並應補正請求之事實及法律上依據

為何,及提出證物影本(如聲請人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

產狀況說明)。

四、又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提出不能工作損失之證明如在職證明、請假單、薪資單等),聲請人應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到院。

五、聲請人補正上開事項後,應提起訴狀繕本到院。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黃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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