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港小字第8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告 林加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13時50分,在本院北港簡易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因有若干事實未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於民國113年4月11日13時5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尤光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