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8年訴字第39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贈與稅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9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蔡錫欽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春安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贈與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5月18日台財訴字第098001117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法官邱政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5日
書記官楊曜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