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2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203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原名林淑珍.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毒偵字第23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三日九十九年度審訴字第二0三三號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9年7月23日以99年度審訴字第2033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本院認為本件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李代昌法官蔡書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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