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7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延隆 律師被告S○○
b○○宙○○黃○○玄○○P○○O○○o○○午○辰○○寅○○N○○地○○H○○x○○○D○○d○V○○j○○i○○己○○辛○○壬○○庚○○丙○○○丁○○○癸○○兼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
h○○被告a○○
n○○m○○k○○l○○卯○○丑○○○巳○○B○○甲○○○f○○e○○酉○○申○○未○○戌○○乙○○Q○○C○○Z○○天○○E○○R○○亥○○F○○g○○○X○○W○○U○○T○○c○○Y○○p○○q○○v○○w○○u○○兼上一人訴訟代理人r○○被告s○○
t○○G○○宇○○A○○M○○J○○L○○K○○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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