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1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一四○號
聲請人壬○○
戊○○癸○○丁○○○甲○○乙○○丙○○共同送達代收人 林凱 律師相對人己○○住桃
庚○○住同辛○○住同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第一審郵票費新台幣陸佰捌拾元,業經本院退郵新台幣肆佰肆拾貳元,應予扣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T40~F0┌──────────────────────────────────────┐│附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元)│備註│├───────────┼──────────┬───┼───────────┤│一、第一審裁判費│21564│││├───────────┼──────────┼───┼───────────┤│二、第一審送達郵票│238││退郵442元│├───────────┼──────────┼───┼───────────┤│合計│2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