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484號上訴人 宣正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馮秭菁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元,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上訴聲明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劉家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30日
書記官黃湘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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