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1334號債權人 潘煌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陸進興 即良興汽車商行(原名:陸進興即進興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良興汽車商行之更名登記,如良興汽車商行無更名登記,請釋明台端請求之債務人究為「陸進興即良興汽車商行」,亦或「陸進興即進興汽車商行」。
二、提出陸進興即良興汽車商行之最新工商登記資料及其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7月27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