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91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志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志成 等三人間聲請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繳納上訴裁判費。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而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均有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具體表明上訴聲明及其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本院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未為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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