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425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42561號債權人陽光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冠雄 債務人 徐瑞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瑞鴻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及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二、請提出管理費收取依據之住戶規約。
三、債務人徐瑞鴻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