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81號上訴人即原告欣展鑫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年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 林榮祥 間返還借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8,
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5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