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0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0163號債權人 陳彧鵬 代理人 胡梅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胡伃媗胡雅芝陳智浩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是否請求連帶給付?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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