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芸瑱 相對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仕翰 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何宣鈜 相對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汪美玲 相對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周賢易 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豐彥 代理人 林裕民 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嫺 代理人 楊春美 代理人 蘇志成 相對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蘇東隆 相對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林金圳 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相對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冀正 相對人 聖文森 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對人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冀正相對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更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附件一「6年清償總額-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2,832、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84,824、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2,912、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032、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6,
416、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4,912、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8,816、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000、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472、10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76、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77,832、12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072、1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38,520、14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872、15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944、16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5,400」之記載,應予更正為「6年清償總額-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1,352、2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32,848、3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4,096、4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5,064、5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0,664、6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31,368、7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61,464、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24,752、9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29,544、10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16、1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8,040、12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2,800、13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48,552、14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376、15匯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448、16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6,816」。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