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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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喪葬費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91號原告 葉志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 葉志成 等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書狀補陳本件訴訟標的及請求權基礎為何。
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909元。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