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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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774號聲明人 楊振煌
楊振中 楊振富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康景翔本件聯絡人:康股書記官(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312)。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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