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1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192號聲請人慶大樂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2號法定代理人甲○○
2號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6年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
書記官莊玉惠┌───────────────────────────────────────────────────────┐│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1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傳鎰鐵材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 沙鹿分 │95年9月15日│1,562,989元│WB0一四七四一││││ 童文騫 │行│││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