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司補字第815號
聲 請 人 許豊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協交通有限公司等間聲請返還押金等調解
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738,000元,應徵聲請費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
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美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