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志平 (原名: 辛治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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