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51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莊友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辛志平 (原名: 辛治平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
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壹拾壹萬參仟陸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貳
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