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56號上訴人即原告 紀品嫣 (即紀 陳秋喜 之承受訴訟人)
紀東明 (即紀陳秋喜之承受訴訟人) 謝鎧全 (即紀陳秋喜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 謝明江 上訴人即原告 謝孟修 (即紀陳秋喜之承受訴訟人)法定代理人謝明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仲哲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26日本院103年度訴字第55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1,6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陳添喜法官李婉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黃雅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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