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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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70號原告 盧緗蘭 即 盧金蘭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清露 、 廖美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5,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15,3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