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7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771號原告 廖文宏 上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正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8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2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書記官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