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洪碧雀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3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35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贓物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洪碧雀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尤乃玉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