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婚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婚字第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95年度婚字第54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於民國95年5月30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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