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壢簡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壢簡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壢簡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正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上列揭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判決日期所載「民國94年2月27日」,應更正為「民國9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