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14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144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呂翊丞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274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炎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95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