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受刑人因恐嚇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6年度執聲字第6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恐嚇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6年4月4日以法矯字第096001135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7年11月1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廖柏基法官蔡紹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淑芬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