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上訴字第1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民國96年度上訴字第136號民國96年3月21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第384條前段分別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下同)96年3月29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本人簽收),有送達證書可查,扣除在途期間3日,上訴期間之末日亦非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是以,其上訴期間至96年4月11日屆滿,玆竟遲至同年月12日始提起第三審上訴,已逾10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其上訴權已經喪失,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鄭永玉法官江錫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建智中華民國96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