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榮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112年度毒偵字第536號),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榮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6號為不起訴處分。該案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其上所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難以析離,均為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毒聲字第12
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12年10月24日釋放出所,並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該案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
分,此有扣押物品清單、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可稽(見毒偵字第536號卷第7至9頁,警卷第19至20頁),足認確均含違禁物。上開如附表所示之物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映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張亦翔【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檢驗結果1殘渣袋3個(抽驗1個,毛重為0.1750公克)甲基安非他命2玻璃球2個(抽驗1個)甲基安非他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