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親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親字第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親字第186號上訴人 劉竹倩 被上訴人 劉雲仙 法定代理人 趙梅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3年7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上訴人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應徵之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即裁定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心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書記官許哲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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