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8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歐泳木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泳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一)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495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嗣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442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9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此有該部矯正署民國101年10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63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監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上情,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爰准 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王國棟
法官許永煌法官童有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麗蓮中華民國101年10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