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1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茂宗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16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茂宗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茂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刑期,均經分別確定。茲因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二罪所處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所示二罪所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至於附表編號2所處之罰金刑,因只有一罪宣告罰金刑,並無定執行刑之問題,自應合併執行,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李釱任法官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泰寧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