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4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翊群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翊群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吳翊群因妨害性自主等罪,經臺灣高等軍事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備註欄編號2一5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誤載為編號2一4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10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