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2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2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金忠 選任辯護人 張獻村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金忠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陳金忠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8月8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1年11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陳金忠經本院審理時後,認涉犯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判處罪刑在案,被告犯罪嫌疑顯屬重大。
二、茲本院認被告陳金忠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1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趙文卿
法官林庚棟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