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重更(一)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重更(一)字第四九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
本院甲○辯護人辯護人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執行羈押,至九十年一月二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年一月二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祐輔
法官蔡國在法官陳國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蔡棟樑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