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勞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勞訴字第31號原告 王淳樺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被告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寬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07年3月9日訴之追加狀追加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予原告,核屬非財產權之請求,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勞工法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