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一號
原告 游景福 即祭祀公業 游寬義游龍招 管理人訴訟代理人 許國棟 律師複代理人 林健智 律師被告玄○○
巳○○天○○B○○○寅○○?
丑○○○辰○○戌○○?
酉○○癸○○辛○○甲○○○丙○○乙○○未○○午○○亥○○丁○○○A○○○卯○○宇○○?
黃○○地○○申○○子○○即陳戊○○即陳宙○○○即壬○○即陳庚○○即陳
住台北市○○區○○里○○街○○巷○號己○○○即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補償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劉佩宜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吳仁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