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1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128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吳學昇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年度聲字第4510號,中華民國104年11月10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419條準用第348條第1項之規定,抗告得對於裁定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抗告。本案抗告人即受刑人吳學昇(下稱抗告人)提起抗告,並未聲明僅就原裁定之一部提起抗告,依據前引規定,應視為全部抗告,合先敘明。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伊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1罪及詐欺
4罪合計有期徒刑8年4月,原審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7年4月,僅減少12月,違反責任遞減原則、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且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067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19號及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5195號判決定刑後之應執行刑均大幅降低不合;㈡伊所犯11次施用毒品罪之時間密接,犯罪期間不長,且係自殘行為,並未危害社會治安,在連續犯廢除後予以數罪併罰,恐致輕重失衡。原審並未審酌伊犯罪之性質、時間之緊湊、濫用藥物等情節,所定應執行刑過重,請撤銷原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規定至明。再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
四、經查:㈠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學昇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
罪,因部分得易科罰金(即編號1至3、5、7、11至13、15),部分不得易科罰金(即編號4、8至10、14),經依刑法第2條規定比較新舊法後,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又受刑人既已提出「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請求檢察官就上開15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則檢察官據以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尚屬正當,爰裁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另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二罪所處罰金刑,定應執行刑為罰金新臺幣7千元,並諭知如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等語。經核其適用法律尚無違誤,至其所定應執行刑之高低,則屬裁量權之行使,並未逾法定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
㈡關於附表編號1至15部分,抗告人雖以前詞置辯,但其所引
他案之量刑,因個案情節不同,本難比附援引,又其所犯11次施用毒品罪之犯罪時間係自101年10月22日起至103年3月11日為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止,前後長達1年餘,亦難謂屬短暫,至於吸毒屬於自殘行為且未危害社會治安乙節,則已於個案中審酌,當無重複評價之理,況經本院衡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5所示各罪之行為時間、次數、態樣及歷次判決與定刑情形等情後,亦認原審上開定刑尚無不當,更無輕重失衡或違反罪刑相當原則之處,是抗告人所執前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云云,為無理由,至於附表編號16至17部分,抗告人並未對該部分所定應執行刑提出抗告理由,其所為抗告亦屬無據,均應予駁回,並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吳淑惠法官楊明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才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2日│102年3月1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7385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21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犯罪日期│101年10月22日│101年10月22日│102年2月23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011、102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2日│103年4月2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8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編號│7│8│9│├────────┼───────────┼───────────┼───────────┤│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102年2月23日│102年4月26日│102年1月8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毒偵字第5011、10│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2年度毒偵字第1177號、102年度毒偵字第2059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5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2日│103年4月2日│103年7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7號│103年度審訴緝字第26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5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28日│103年4月28日│103年7月29日│└───┴────┴───────────┴───────────┴───────────┘┌────────┬───────────┬───────────┬───────────┐│編號│10│11│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年3月12日│102年1月8日為警採尿│102年3月12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7號、103年度毒偵緝字第28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5號││├────┼───────────────────────────────────┤││判決日期│103年7月29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95號││├────┼───────────────────────────────────┤││確定日期│103年7月29日│└───┴────┴───────────────────────────────────┘┌────────┬───────────┬───────────┬───────────┐│編號│13│14│15│├────────┼───────────┼───────────┼───────────┤│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3年3月8日│103年3月11為警採尿回│102年1月12日││││溯2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112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44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527││││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6號│103年度易字第1299號、│││││103年度易字第592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24日│104年8月25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036號│103年度易字第1299號、│││││103年度易字第592號││├────┼───────────────────────┼───────────┤││確定日期│103年10月20日│104年9月21日│└───┴────┴───────────────────────┴───────────┘┌────────┬───────────┬───────────┬───────────┐│編號│16│17│(本欄空白)│├────────┼───────────┼───────────┼───────────┤│罪名│侵占│侵占│(本欄空白)│├────────┼───────────┼───────────┼───────────┤│宣告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新臺幣5000元│(本欄空白)│├────────┼───────────┼───────────┼───────────┤│犯罪日期│102年3月8日晚間10時│102年2月16日晚間至同年│(本欄空白)│││許至102年3月12日上午│月17日零時19分間之某時││││10時許間之某時│││├────────┼───────────┼───────────┼───────────┤│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本欄空白)│││102年度偵字第7385號│102年度偵字第23441號│││││、103年度偵緝字第527│││││號、104年度蒞追字第6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欄空白)││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103年度易字第1299號、│(本欄空白)│││││103年度易字第592號│││├────┼───────────┼───────────┼───────────┤││判決日期│103年4月2日│104年8月25日│(本欄空白)│├───┼────┼───────────┼───────────┼───────────┤││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欄空白)││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審易緝字第16號│103年度易字第1299號、│(本欄空白)│││││103年度易字第592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21日│104年9月21日│(本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