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6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凃麗珍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4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
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凃麗珍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其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呈
法官姚億燦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秀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