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8年度嘉小字第9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嘉小字第90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經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伍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給
付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給付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肆拾玖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黃國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99年2月12日
書記官陳湘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