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74號上訴人 周筠筠 (原名 周瑞昕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上訴人 辜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4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74號上訴人 周筠筠 (原名 周瑞昕 )訴訟代理人 王瀅雅 律師被上訴人 辜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枋啟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違約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2月6日下午4時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