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263號聲請人 陳義孝 相對人 顏展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原本6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侯美滿┌────────────────────────────────────────────────────────────┐│本票附表:102年度司票字第263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101年1月17日│500,000元│101年2月17日│101年2月17日│TH0000000││├──┼───────────┼─────────┼───────────┼───────────┼────────┼──┤│002│101年2月20日│500,000元│101年3月20日│101年3月20日│TH0000000││├──┼───────────┼─────────┼───────────┼───────────┼────────┼──┤│003│101年5月21日│1,000,000元│101年6月19日│101年6月19日│TH0000000││├──┼───────────┼─────────┼───────────┼───────────┼────────┼──┤│004│101年8月6日│500,000元│101年9月4日│101年9月4日│CH032227││├──┼───────────┼─────────┼───────────┼───────────┼────────┼──┤│005│101年9月17日│500,000元│101年10月15日│101年10月15日│CH032208││├──┼───────────┼─────────┼───────────┼───────────┼────────┼──┤│006│102年4月15日│500,000元│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CH032526││└──┴───────────┴─────────┴───────────┴───────────┴────────┴──┘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李學詩中華民國102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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