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破字第2號聲請人 甘梅稜 即益康企業社上列聲請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破產應依破產法第62條之規定,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未提出上開文件應屬聲請之程式有欠缺,如定期命其補正而逾期未為補正,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雖附具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然並未提出其財產及債務等證明文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⑴聲請人陳明其所有之土地3筆之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包括有無設定抵押權等物權設定),房屋1筆之第一類建物謄本(包括有無設定抵押權等物權設定),及上開土地、建物之價值金額,並說明聲請人有無欠稅。⑵益康企業社之營利事業登記及資產負債表(包括有無欠稅)。⑶債權人 鍾玉蓮 等26人之債權證明文件,並說明其等債權有無優先受償權。⑷具狀詳附理由說明本件破產財團之財產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及就破產法第95條財團費用、第96條財團債務之各項內容,逐一陳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31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1頁)。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查詢單等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至41頁)。致本院無從審查其負債狀況是否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及破產財團是否足以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是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張智揚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