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 蔡慶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0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