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272號原告 張雯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孫宛歆 、山海觀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18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