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唐五祥 代理人 楊永吉 律師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欣容附表:
┌──┬───────────────────────────┐│編號│應補正項目│├──┼───────────────────────────┤│1│聲請人如有郵局以外之金融機構、集保帳戶,請提供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06年8月起,並補提登至最新)。│├──┼───────────────────────────┤│2│聲請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3│聲請人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地址:臺北市○○○○○路○○○號5樓)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包含保單價值準備金),待│││該公會核發查詢結果後,再予一併陳報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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