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更(一)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更(一)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更(一)字第154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顧定軒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4年3月16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4年6月15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6月1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吳敦
法官張傳栗法官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94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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