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7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0二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被告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叁年叁月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三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販賣毒品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均著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二月五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九十三年三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俊雄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家敏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