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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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夏尉瀧

選任辯護人尤文粲律師

上列被告夏尉瀧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夏尉瀧與告訴人 朱健誠 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告訴人朱健誠具狀撤回告訴,為被告之利益,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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