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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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90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夏尉瀧
選任辯護人尤文粲律師
上列被告夏尉瀧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被告夏尉瀧與告訴人 朱健誠 就傷害部分達成和解,告訴人朱健誠具狀撤回告訴,為被告之利益,認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就此部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唐玥
法官張家訓
法官邱于真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韶穎
中華民國114年4月22日